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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3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3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支付土地补偿费11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1元、执行费70元。但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陵区杨陵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账户上的存款11411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赵雅玲审判员  张艳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奔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