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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刑终400号原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中共党员,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监管科科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运城市盐湖区学苑路。2014年4月1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0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2016年6月27日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2015)运盐刑重字第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张某某2005年1月任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科(以下简称食药局监管科)科长,该科主要职责是监督实施药品研制、生产、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等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标准和山西省中药饮片炮制规范;监督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等。2012年,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车某某为了兼并收购稷山县杨某某A制药公司,找到食药局监管科科长张某某帮忙从中协调,后在张某某帮助下,2013年11月11日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签订了以3100万元总价款收购山西杨某某A制药有限公司所有药品批文兼并收购合同。在签订合同前期,车某某为了让张某某帮忙尽快促成两家公司签订合同,提出给张某某购买一辆车,张某某同意后,给车某某提供了其妻子杨某某两张身份证复印件,2012年12月25日,车某某安排自己公司出纳孙某某给运城市上通汽车雪佛兰4S店转了231160元的购车款,将张某某提供的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给了其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某,安排其去提车。2012年12月26日,王某某到运城市上通雪佛兰4S店以杨某某的名义办理了雪佛兰科帕奇提车手续,之后,车某某又安排王某某办理雪佛兰科帕奇上户手续。2013年1月6日,王某某拿着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给该车交了车辆购置税21100元,当天,拿着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相关上户手续(车牌号:晋MNY8**,户名:杨某某),后王某某将车开回公司交给了车某某。车某某联系张某某到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后,将雪佛兰科帕奇车及相关手续交给张某某,张某某当天就把车开走了。这辆车号晋MNY8**雪佛兰科帕奇车车款及上户相关费用总计252260元,嗣后,此车一直由张某某使用。案发后,此车已被依法扣押。车某某称张某某提出过要付车款或归还车辆,但实际未归还。被告人张某某称自己归还过车某某10万元车款,车某某予以否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运政办发【2010】20号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证明:《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运城市政府批准和规定的内容。2、2014年4月19日、4月24日、4月25日、4月30日,张某某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前后,我帮助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兼并山西杨某某A制药有限公司,并促成两家公司之间达成了合作意向。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总经理车某某对我的帮助表示十分感谢,多次提出要给我购买一辆小轿车,被我多次拒绝,后来,车某某说他已经买下了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要给我名下上户,我不同意,一方面是嫌这辆车太贵,我马上没有那么多钱,另一方面也感觉到不合适,经不起他再三坚持,我在他答应随后我给他还车款的基础上同意将他买的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上到我名下,就把我老婆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给了车某某派来的人,具体给的谁想不起来了,随后,车某某公司里的人打电话让我去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开车,具体谁打的电话我现在也记不清了,打完电话的当天我就去了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将车开到了我家里,开车时我身上带了10多万元的车款,因车某某不在公司,公司没有人能做主,后来我有几次见了车某某说给他付车款,他说不着急,等我钱全部凑够了再一起给他。2013年八九月份,我在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车某某办公室给了他10万元现金。车某某多次向我提起他们公司现有的品种无法使企业做大做强,想兼并其他制药公司将公司做大,正好有一次我去山西杨某某A制药有限公司检查工作,杨某某给我说他不想再经营他的制药企业,想把企业转让出去,当时我就打电话给车某某和高某某。过了几天,车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他有意收购杨某某A制药公司,让我帮忙联系,我就约了杨某某,在一个礼拜天我们到了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车某某的办公室,当时在场的有我、车某某、高某某和杨某某,具体商谈两家公司合作的意向,初步商谈的意向是两家公司合并,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控股,山西杨某某A制药有限公司持有部分股份,并提出双方把各自的固定资产、经营情况等提供给对方,必要时对方再派人核实。这之后我们还谈过几次。在车某某的办公室我们还谈过一次,也是谈兼并的事,具体细节我记不清了,在沃尔玛附近的茶馆也谈过两三次兼并的事,还在条山街的维也纳酒店谈过一次,这几次商谈我、车某某、杨某某、高某某都在场,杨某某公司的杨海洋有时在场有时不在场。刚开始商谈时,双方在各自占有股份比例上意见不一致,车某某给我说杨某某想多占股份,让我了解下杨某某想占多少股份,我通过打电话和见面了解到杨某某想占三分之一的股份,我告诉了车某某杨某某的想法,他们商谈后达成了兼并意向。后来车某某告诉我杨某某又不同意他们之前达成的意向,我又联系杨某某问他到底怎么回事,杨某某说他不想与天源制药有限公司合并了,想把他们公司的药品品种和生产设备转让给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我就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车某某,车某某后来给我答复他同意杨某某的意见。他们两家在转让生产设备和药品品种的合同价款上有分歧,杨某某最初的报价是3200万元,车某某不想出这么多钱,然后我就给杨某某做工作,让他把价格适当少点,杨某某就少了100万元,最后他们俩家以3100万元签订了合同。签完合同后,杨某某担心车某某不能按照合同要求付款,要求我担保,起初杨某某要让车某某交500万元押金,经我协调后,只让车某某交300万元押金,我提出让车某某办张银行卡,把300万元存进去,并把卡交给杨某某,密码由车某某掌握,这个方法他们俩家都不同意,他们提出让我以我身份证办张银行卡,车某某把300万元存进去,让我做个担保人。后来我给车某某提供了我的身份证,车某某以我的名义办了张银行卡,往卡上存了300万元,卡由他自己保管。合同作废后,车某某给我要过我的身份证说要把钱取走,现在这张卡的情况我不清楚。3、车某某2014年4月16日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我们公司于2012年初打算并购稷山县杨某某A制药厂,当时该企业开价5000万元左右,我认为承受不了,之后我和张某某谈起此事,他说可以帮忙协调此事。具体就是把兼并价格压低,同时帮忙说服杨某某A不要彻底退股,留一部分股份在我公司,减轻我公司的资金压力。大约是在8月份,张某某把杨某某A约过来,我们三个在红旗东路的一个茶馆见面,谈并购和入股的事情,杨某某A没有表态,之后我们就散了。大概是9、10月份左右,我给杨某某A打电话,他推脱说在太原一直不见面,我就约上张某某去太原找杨某某A,到太原后给杨某某A打电话,他说在外地,一直推脱不见面。回来后我考虑这个事情不好办,我就全权委托给张某某办理,张某某答应尽力给我办。之后,我吩咐我公司办公室主任王某某,让他买台车给张某某。后来经过张某某帮忙从中协商,企业作价4600多万,说让我出3200万,剩余的作为股份,2013年6月份至11月份我们之间签订了合同,之后杨某某A多次反悔,到11月份我们把合同定下来签了,但杨某某A又反悔了,2014年2月份我就放弃了。4、车某某4月18日、4月22日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12月,我安排我公司出纳孙某某去上通雪佛兰4S店问他们公司的汇款账号和车价(23万余元),并让孙某某到公司进行转账,之后孙某某发短信告诉我款已汇,我就安排办公室主任王某某去提车,并给了王某某两张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于提车和上户。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是张某某给我的,他让我把车上在杨某某的名下。我知道张某某有一辆黑色小轿车,所以想选择一款小型越野车,上通雪佛兰4S店是我的邻居,占用我公司空地停放车辆,能在价格上给予优惠,而且这款车有现车,所以就选择了雪佛兰科帕奇这款车。购车前我和张某某沟通过,我试探性的询问了张某某对车型、颜色的喜好,所以最后定了这辆车。上户的费用是2万余元,费用都是由我出的。上完户后,王某某把上户手续和钥匙交给了我,车停放在我公司办公大楼前,随后我给张某某打电话叫来,把车及车辆相关手续交给他,他就把车开走了。曾经在茶馆闲聊时,张某某提过一次给我钱,我也知道那是一句玩笑话,我给他说他帮了这么大的忙,车就是他的,张某某听后没有说啥,我们就开始闲聊了。我认为他是试探我,因为张某某把事情给我办了,合同也签了,我当时给他买这辆车就是为了让他帮助我公司兼并杨某某A制药有限公司,也是为了能让我公司给对方少付些钱,从给他买车到现在,我及我公司任何人没有向张某某提出过要这辆车或车款,他和他家属及其他人也没有给我和我公司任何人说过要退这辆车或者车款,何况当时这辆车已经按照张某某的意思将车户上到他妻子杨某某名下了,车就是人家的了。张某某也没有于2013年八九月份在我办公室给我10万元现金。5、车某某2014年4月16日(两份)、4月17日(两份)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主管单位对其公司的管理方式以及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在与杨某某A制药有限公司商谈兼并期间为张某某购买一辆汽车的事实。6、2014年4月17日对杨某某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晋MNY8**雪佛兰汽车是天源制药有限公司的车某某买的,我老公张某某一直给他们公司帮忙,小车(小名)心里过意不去,好几次说要给我老公买车,我老公都拒绝了,这次他给我老公买车是为了让我老公给他帮忙跑药厂业务。车之所以上到我名下,是因为我听说车上到女人名下,能给家庭带来平安。7、2014年4月18日对孙某某的调查笔录及情况说明,主要内容:2011年8月至今,我在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任出纳,2012年12月25日,我向运城上通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雪佛兰4S店转了一笔购车款,共转了231160元,是车某某总经理安排我转的这笔款。当时是用我办公室的电脑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用车门庆的农行卡转出的。自我接手出纳一职,车门庆的这张卡一直由财务出纳保管,公司的部分业务收支都在这张卡上发生,这张卡一直由公司使用,并由我一直保管着,卡号为6228483040110xxxxxx。8、2014年4月17日对王某某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2012年12月份,车某某经理让我到上通雪佛兰4S店看一辆雪佛兰科帕奇越野汽车,我看后,打电话将价格汇报给车总,价格23万余元,车总回答说行,让我把车提回来。之后车总说款打给4S店了,说在我办公室放了两张杨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让我拿上这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去提车,我到4S店确认款到账后,办理了提车手续。把车提回来后,车总安排我到车管所,让我把车户上在杨某某名下,牌照为晋MNY8**,上完户后我把车开回公司,放在办公大楼停车位前,随后把车钥匙给了车总,之后我见到张某某在使用这辆车。这辆车自上完户到现在没有人给我提出过退车或者退款,至于给公司退车或者退款我没有听说过。9、2014年4月18日对车门庆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现在已经离任。我在经营天源制药有限公司期间,办理过一张个人借记卡(户主车门庆,账号为:6228483040110xxxxxx),一直由我公司使用,由我公司出纳保管,知道现在还在我公司使用,我离任以后对这张卡的使用情况不清楚。2012年12月25日,经过此卡转给账号6228483040312xxxxxx的账户231160元,我不清楚这笔转的是什么钱。我认识张某某,但不清楚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有没有人给张某某买过一辆车。我跟张某某及他家人没有经济往来。10、2014年4月22日对孙某某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但我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具体是由我老公车某某负责公司的全面工作。我不知道公司兼并收购山西杨某某A制药有限公司,山西杨某某A制药有限公司与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兼并收购合同上的法人代表孙某某的签名是我本人签的,当时是我在山西杨某某A制药有限公司一个办公室里签的,我老公车某某让我签的,当时我也没有看合同,车某某也没有给我说签的是什么合同。我不认识张某某、杨某某,关于车某某给张某某买了一辆车牌号为晋MNY8**的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的情况我不清楚。11、2014年4月17日对王宝山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2013年8月25日,我在外地出差,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急需用钱,我说回来给他行吗,他说现在马上就要用,我说那你等一会,我跟你联系。我就联系我单位同事郭某某,说我朋友急需用20万元,请你帮忙凑一下,回来我还你,后我让张某某去找郭某某,并让他给郭某某打个借条,三天左右我回来后,就在银行取了20万元现金给了郭某某。张某某说要给孩子找对象要在太原买房子,需一次性付款,价格很低,他跟前钱不够,让我给他帮忙。这20万元的借款就是他给我朋友郭某某打的借条,我回来后没有和他换手续。他说2014年年前把钱还我。12、2014年4月18日、4月25日对高某某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07年12月份我来到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工作,任生产经理至今,2011年因我患脑出血住院,就不经常去工作了。我认识张某某,他是食药局安监科科长,他曾经帮我老板车某某并购稷山杨某某A制药厂。当时杨某某A要价很高,经张某某协调后价格上作出了一些让步,并签订了合同,但是由于稷山县委阻碍,最终并没有履行合同。我跟张某某没有经济往来,他也没有在我跟前提过让我帮忙买车,他更没有给我钱让我帮忙买车,我都不知道他有一辆雪佛兰汽车,我也不知道我公司经理车某某曾经给张某某购买过一辆汽车。13、2014年4月23日,杨某某的调查笔录,主要内容:我是山西杨某某A制药有限公司董事长,有一次张某某来我公司检查工作,他告诉我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有与我公司合并的意向,我们企业也有这方面的需求,我就表示同意,之后就与对方相约见面。后来我们达成初步意向:我公司作价5000万,两家公司合并后我公司占比例33.8%,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占66.2%。由于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给我提供的信息不实,我就提出终止与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合并。在张某某的协调下,我们两家公司将原来的意向由合并变更为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全资收购我公司所有药品批文,并于2013年11月11日签订了合同价款为3100万元的收购协议。合同签订后,稷山县政府出面阻碍,合同最终就没有实际履行。张某某给我两家公司协调兼并收购,没有向我公司索要过财物。14、2014年4月24日,王希存的情况说明,证实2013年11月11日,车某某给我的银行卡上转了300万元,说是过两天要办个手续;2013年11月13日,车某某给了我张某某的身份证,让我去晋商银行给张某某办个存折,并将我卡上的300万元转到张某某办理的存折上,之后由我保管这个存折;2013年12月16日,车某某又给了我张某某的身份证,让我到晋商银行把张某某存折里的300万元取出来转到天源制药的公司账户上。事后我就把这个户名为张某某的存折撕了扔了。15、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2012年农业银行现金账复印件、农行卡复印件、中国农业银行转账单复印件、运城市上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证明材料及购车档案资料复印件,证实2012年12月25日由车门庆的卡向武晋慧支出购车费用231160元用于购买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及购车人为杨某某的事实。16、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出具的车牌晋MNY8**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机动车档案资料复印件、运城市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出具的车辆购置纳税申报材料及税收通用完税证复印件,证实晋MNY8**雪佛兰科帕奇越野车上户在杨某某名下的事实。17、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与山西杨某某A制药有限公司签订的资产重组协议意向书、资产转让合同、兼并收购合同及相关资料复印件,证实山西天源制药有限公司与山西杨某某A制药有限公司达成兼并收购意向并签订相关合同的事实。18、王宝山提供的张某某给郭某某出具的借条复印件,证实2013年8月25日张某某向郭某某出具20万元借条的事实。19、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勘验检查笔录、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清单,证实办案人员检查张某某涉案车辆并予以扣押的事实。(二)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1、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某某,男,196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出生于山西省临猗县,现住运城市盐湖区学苑路紫薇佳苑2号楼1单元401。2、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干部基本信息审核认定表、中共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文件运食药局党组【2005】10号关于石炳寅等同志任职的通知及中共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党组文件运食药局党组【2004】2号关于张某某等41名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的通知,证实被告人张某某任山西省运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全监管科科长。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积极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张某某受贿的晋MNY8**雪佛兰科帕奇汽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判决: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交)。二、对被告人张某某受贿的晋MNY8**雪佛兰科帕奇汽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张某某上诉称,两家企业兼并他只是从中帮忙,在帮忙中没有利用职权干扰,影响合同的签订,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认定的证据与原判所列相同,且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关于上诉人张某某所提,两家企业兼并他只是从中帮忙,在帮忙中没有利用职权干扰,影响合同的签订,其行为不构成受贿罪的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张某某在两家企业兼并过程利用了其职务便利及影响力,进行了协调,并收受了一方数额巨大的财物,侵犯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构成受贿罪,对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鉴于上诉人张某某在两家企业兼并过程中虽有利用职务的行为,但其主要是起协调的作用,谈判是在两家企业间进行,且两家企业是在多次谈判后,约定的出让价格,其犯罪情节轻微,可免予刑事处罚。对上诉人张某某受贿的晋MNY8**雪佛兰科帕奇汽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一、维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刑重字第24号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人张某某受贿的晋MNY8**雪佛兰科帕奇汽车一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二、撤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刑重字第24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已交)。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仇春娟审判员  崔运太审判员  孙雷青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媛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