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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4民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杨明霞与被告王喜梅、刘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明霞,王喜梅,刘振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23号原告:杨明霞,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王喜梅,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被告:刘振瑞,男,汉族,现在靖边县森防站工作。原告杨明霞与被告王喜梅、刘振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杨明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明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杨明霞负担。审判长  陈海金审判员  贺秉政审判员  赵树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贺艳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