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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执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开发区恒盛五交化经营部申请执行罗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发区恒盛五交化经营部,罗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598号申请执行人:开发区恒盛五交化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开发区遂州北路。被执行人:罗屿,男,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三凤镇交通南路。本院在执行开发区恒盛五交化经营部与罗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罗屿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罗屿在四川苍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郊支行账户存款20450元至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案款账户内。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龚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