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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5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关于阜南农村商业银行与于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金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5执641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南县经济开发区陶子河路。机构代码15218812-9。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董事长。被执行人:于金海。本院在执行阜南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于金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期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于金海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于金海名下存款4598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 林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赵 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乔印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