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10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李茂芳与江苏照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茂芳,江苏照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1064号原告:李茂芳,女,196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智,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二青,江苏德沛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沭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江苏照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迎宾大道东首软件产业园大厦B栋11层。法定代表人:谢坤。原告李茂芳与被告江苏照华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李茂芳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茂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茂芳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 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天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