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民终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普洱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普洱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益华,凌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民终2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普洱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林源路龙华饭店旁。法定代表人杜益华,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益华,男,1962年11月5日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普洱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普洱市思茅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凌华,女,1977年9月1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住普洱市思茅区。上诉人普洱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益华因与被上诉人凌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5)思民初字第16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普洱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益华在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情况下,仍不予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普洱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杜益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韩瑞斌审判员 熊西南审判员 周 鑫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日书记员 姚 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