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5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康南南重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南南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425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南南,女,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因涉嫌犯重婚、诈骗罪,于2016年12月14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7日被逮捕。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7〕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南南犯重婚罪,于2017年3月29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南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至2013年11月期间,被告人康南南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与马建新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二个孩子。被告人康南南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16日和张光锋举办婚礼,后至10月初,以夫妻名义和张光锋共同生活。上述事实,被告人康南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康南南有配偶而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已构已成重婚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康南南案发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两次重婚情节,酌情从重处罚。结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南南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万晓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