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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古武龙与蔡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玉林,古武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43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蔡玉林,男,195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亚军,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古武龙,男,1975年2月5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蔡玉林因与被上诉人古武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24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蔡玉林上诉请求:撤销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2483号民事裁定书,由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清楚,双方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被告住所地为陕西省韩城市龙亭镇姚家庄村二组,属于韩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由韩城法院审理本案,特请求裁定撤销(2016)陕0581民初2483号民事裁定书。蔡玉林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2、判令被告赔偿逾期还款的利息损失直至欠款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本案原告于2016年8月30日已向韩城法院起诉,韩城法院以(2016)陕0581民初1825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其起诉,原告并未上诉,该裁定书已生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蔡玉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本院审理查明,上诉人所持欠条背面记载有形成债务关系的详细过程,本案欠款是双方在迪拜的经济往来中所形成。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二条(四)项的规定,“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因本案借款行为发生在迪拜,故本案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中对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标准之规定,韩城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6)陕0581民初2483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秦文强审 判 员  李 谦代理审判员  赵 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