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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2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谈其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其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催7号申请人:谈其常,男,汉族,住。申请人谈其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申请人谈其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谈其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谈其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谈其常负担。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