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催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谈其常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其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催7号申请人:谈其常,男,汉族,住。申请人谈其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申请人谈其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谈其常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谈其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合计700元,由申请人谈其常负担。审判员 张丽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