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艾利锋与苗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利锋,苗天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654号原告艾利锋,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苗天平,男,成年,汉族,住安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艾利锋诉被告苗天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艾利锋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艾利锋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利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艾利锋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魏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