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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许华、黄丹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华,黄丹,曹鑫磊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执111号被执行人:许华,曾用名许渊,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现在无锡监狱服刑。被执行人:黄丹,别名黄紫欣、小倩、丹丹,女,1992年7月4日生(未登记户籍),汉族,住所地四川省大竹县。被执行人:曹鑫磊,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许华、黄丹、曹鑫磊因贩卖毒品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执行。为全市统筹规划辖区内人民法院执行工作,提高执行工作效率,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经研究决定将本案指定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通中刑一初字第0025号刑事判决书,由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姜 凯代理审判员  李双全代理审判员  赵永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