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03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付吉宝与孙德强、孙玉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吉宝,孙德强,孙玉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274号申请执行人付吉宝,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孙德强,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孙玉华,女,汉族,1949年10月26日出生,住址:德州市陵城区安德街道办事处孙家洼村,身份证号:37142119491026546X。本院在执行付吉宝与孙德强、孙玉华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孙德强、孙玉华名下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德强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冻结被执行人孙玉华名下银行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壹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金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洪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