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321执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桂明山、随州市长虹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明山,随州市长虹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321执209号申请执行人桂明山,男,汉族,住随县。被执行人随州市长虹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东城文峰塔一组季仕梁27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桂明山与被执行人随州市长虹环保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1321民初9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向被执行人长虹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但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长虹公司名下有鄂S×××××江铃牌货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长虹公司所有的鄂S×××××江铃牌车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品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祥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