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由玉梅诉冷福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由玉梅,冷福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582民初400号原告:由玉梅,女,1985年2月25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冷福春,男,1972年4月26日生,汉族,白山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原告由玉梅诉被告冷福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由玉梅,被告冷福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由玉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还付给原告欠款7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三月份,被告无故将原告殴打致伤,原告的耳朵被打伤,听力下降。就原告被打赔偿事宜,原、被告经协商,被告同意给付原告7000.00元作为赔偿金,赔偿事宜完结。因被告当时无钱,为原告出具欠据一枚,但至今被告也没有给付原告赔偿款。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没有异议。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权、健康权和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身体伤害,因此产生各项损失被告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判决如下:被告冷福春于判决生效后立即赔偿原告由玉梅各项损失7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被告到期不履行给付义务,原告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丁天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馨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