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艳红与杨同鑫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红,杨同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刘艳红,女,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杨同鑫,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红与被执行人杨同鑫离婚纠纷(2017)吉2403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同鑫已向申请执行人刘艳红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现向我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杨同鑫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2403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