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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3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艳红与杨同鑫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艳红,杨同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2403执275号申请执行人:刘艳红,女,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被执行人:杨同鑫,男,汉族,无职业,住敦化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艳红与被执行人杨同鑫离婚纠纷(2017)吉2403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杨同鑫已向申请执行人刘艳红履行了全部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现向我院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杨同鑫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2403民初250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武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