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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2017)鄂0804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鄂荆掇森公林罚决字[2016]014号林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韩华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804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培公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其意,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兆军,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该局民警。被执行人韩华南,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人,农民,住荆门市掇刀区团林铺镇。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作出的鄂荆掇森公林罚决字[2016]014号林业���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申请强制被执行人韩华南补种滥伐树木5倍的树木170株,并缴纳滥伐林木价值两倍的罚款共计4172元。2016年8月21日,被执行人韩华南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掇刀区团林铺镇罗咀村三组砍伐其购买的白杨树林木34株,原木材积为3.55立方米,价值2086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相关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所作出的鄂荆掇森公林罚决字[2016]01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上述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人向其送达了��述《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该行政行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荆门市森林公安局掇刀区分局作出的鄂荆掇森公林罚决字[2016]014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即责令被执行人韩华南补种滥伐林木5倍的树木170株,并缴纳滥伐林木价值两倍的罚款共计4172元。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王国斌人民陪审员  朱启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