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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储团结与汪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储团结,汪林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977号原告:储团结,男,1972年4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岳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安庆市。被告:汪林海,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储团结与被告汪林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储团结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储团结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储团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储团结负担。审判员  储爱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