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执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岑国浓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岑国浓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246号申请执行人: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坎墩街道羊路头村穿镇路,组织机构代码:66846565-X。法定代表人:谢骥,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鑫,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吕斌,浙江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岑国浓,女,196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与岑国浓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强制撤销岑国浓与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0110600244《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备案登记,申请执行人华润置地(宁波)发展有限公司尚有款项292454.78元及利息未受偿,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16710.50元、执行费4286.82元。本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浩军(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