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民申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祝秀英、黄小玲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祝秀英,黄小玲,毛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9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祝秀英,女,1963年1月2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小玲,女,1970年9月5日,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毛亮,男,198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现在景德镇监狱第一监区服刑。再审申请人祝秀英因与被申请人黄小玲、毛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赣民终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祝秀英于2017年4月12日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祝秀英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祝秀英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伟代理审判员 高 治代理审判员 胡爱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毛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