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25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贺挺啸、许佳福民间借贷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贺挺啸,许佳福,陈佳毅,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25执272号申请执行人:贺挺啸,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许佳福,男,198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陈佳毅,男,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徐春,男,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申请执行人贺挺啸与被执行人许佳福、陈佳毅、徐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许佳福、陈佳毅、徐春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贺挺啸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许佳福、陈佳毅、徐春支付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许佳福、陈佳毅、徐春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现被执行人许佳福、陈佳毅、徐春尚应支付执行款20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200元。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许佳福、陈佳毅、徐春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贺挺啸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浙0225执27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徐蓉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