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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永光与王成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光,王成云,庄建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976号原告:王永光,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云,男,194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第三人:庄建彬,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光诉被告王成云、第三人庄建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