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王永光与王成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光,王成云,庄建彬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976号原告:王永光,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成关,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云,男,194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第三人:庄建彬,男,1971年4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光诉被告王成云、第三人庄建彬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