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裴中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裴中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7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裴中,男,1989年6月1日出生于江西省贵溪市,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江西省贵溪市。因盗窃于2011年11月5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2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19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中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裴中至义乌市江东街道义港网咖3楼205号包厢内,趁被害人吕某在座位上熟睡之际,盗得被害人吕某放在桌面上的苹果6SPlus手机一只(价值3850元人民币)。后被告人裴中将该手机以400元的价格卖给路人。现已追回赃款330元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裴中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吕某的陈述,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调取证据清单,监控视频及制作说明,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被告人裴中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裴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裴中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裴中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裴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9日起至2017年9月1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鲍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