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李青倩与杨镓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倩,杨镓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864号原告:李青倩,女,1997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杨镓任,男,199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容县。原告李青倩诉被告杨镓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李青倩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青倩自愿撤回对被告杨镓任的起诉,属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倩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青倩负担。审判员 韩蕾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雅平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