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1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少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何少辉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11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新城市中心区东莞市商业中心*期工程*号办公楼***号。法定代表人:李美丽。委托代理人:陈伟浩,广东环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少辉,女,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刘丽霞,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骞,广东百勤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何少辉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1971民初11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接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受理费,应当视为自动撤回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诉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双方权利义务按原审判决执行。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东莞市尚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倩审判员 徐华毅审判员 杨洁萍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惠琼杨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