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205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3-02
案件名称
唐家美与包头市金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家美,包头市金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205民初10号原告:唐家美,女,1963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环行路二居委百货楼2栋9号。被告:包头市金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石拐区二园区7号。法定代表人:孙建忠,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家美诉被告包头市金阳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唐家美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家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家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4.75元,由原告唐家美负担。审判员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乌日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