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刑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刘洪顺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洪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刑初6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洪顺,男,1985年4月12日出生于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取保候审。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7)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洪顺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洪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5日18时10分,被告人刘洪顺驾驶××号小型轿车,沿龙江县山泉镇村屯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山泉镇至共平村屯道路大泉子村一九队屯东时,将同方向的行人被害人张某(男,57岁)撞倒,造成张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生前颈部受锐器切割致颈动脉、静脉、气管、食管完全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龙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洪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刘洪顺于2017年2月6日在事故现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公诉机关以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洪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洪顺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判处刘洪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刘洪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5日18时10分,被告人刘洪顺醉酒驾驶××号小型轿车,沿龙江县山泉镇村屯道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山泉镇至共平村屯道路大泉子村一九队屯东时,将同方向的行人张某撞倒,造成张荣海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张某系生前颈部受锐器切割致颈动脉、静脉、气管、食管完全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经龙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刘洪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被告人刘洪顺于2017年2月6日在事故现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一)书证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刘洪顺的自然身份。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刘洪顺于2017年2月6日在事故现场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3.龙公交认字[2017]第01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刘洪顺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无责任。4.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返还物品凭证,证实扣押的黑BJA7**号小型轿车、行驶证、刘洪顺身份证已返还。5.酒精检测仪记录单,证实血液酒精浓度68.2mg/100ml,饮酒驾车。6.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准驾车型C1。7.交通事故谅解书、交通事故民事赔偿协议书及收据,证实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家属三十万元,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二)证人证言证人湛某的证言,证实其听说丈夫张某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了,到达现场的时候,在路边上停一辆小轿车,其丈夫张某躺在路边沟里,发现他不行了,过了一会,殡仪馆的车就来了,把其丈夫拉到殡仪馆了。(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洪顺的供述称,2017年2月5日下午2点多,其喝了半杯白酒,在晚上6点10分,其开车牌是××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开到大泉子村一九队的村屯道路时,看见前面有人时来不及了,把这个行人撞倒了,撞到道路右侧的路边沟里了,其又行驶了大约20米左右停下了,其赶紧下车报的警,打的120救护车,过了一会,交警就来了。(四)鉴定意见1.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毒化)字[2017]79号检验报告,证实在刘洪顺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4mg/100ml。2.齐齐哈尔市龙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齐公(刑技)鉴(法尸)字[2017]第009号鉴定书,证实张某系生前颈部受锐器切割致颈动脉、静脉、气管、食管完全离断,失血性休克死亡。3.黑龙江省大华司法鉴定中心大华司法鉴定中心[2017]交鉴字(痕)LJ02021号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鉴定,证实××号夏利牌小型轿车前部右侧、右侧中部刮撞痕迹特征,符合车辆与软体(人体)接触刮撞的痕迹特征。(五)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证实案发现场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洪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事故致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刘洪顺醉酒驾车,致人死亡,应从重处罚。刘洪顺能够主动投案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刘洪顺案发后与家属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刘洪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如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洪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郭洪志审 判 员 刘明鑫人民陪审员 赫凌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凤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