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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刑初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胡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524刑初364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猛,男,1989年2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陕西省城固县,现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10月4日被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经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安溪县看守所。辩护人胡金宝,福建铭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7]3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7年3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顽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猛于2015年底,与陈疆姚、吴双美、陈佳新(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出资在安溪县城厢镇仙苑村客万隆超市楼上4楼租房成立工作室进行网上茶叶销售等,并约定由被告人胡猛负责购买公民个人信息进行网上业务推广。被告人胡猛于2016年3、4月间,多次通过QQ联系向他人购买公民个人信息1,268,435条用于该工作室进行网上茶叶销售。被告人胡猛于2016年10月3日被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胡猛被抓获时,被扣押手机SIM卡612张,电脑硬盘6块,U盘1个,群发器1台,手机1部等涉案工具。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由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受案登记表,同案人陈某2姚、吴某、陈某3的供述,证人陈某1、廖某的证言,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合同,公民个人信息文档统计、统计说明,公民个人信息真实性工作说明,快递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被告人胡猛的户籍证明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告人胡猛伙同他人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属共同犯罪。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胡金宝关于被告人胡猛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胡猛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胡猛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2018年4月2日止。上述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胡猛被扣押的涉案工具手机一部,手机SIM卡六百一十二张,电脑硬盘六块,U盘一个,群发器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苏逸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淑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