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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鲁某某苏某某诉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某,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刑初72号自诉人鲁某某,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翟店镇宝泉村六组。自诉人苏某某,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翟店镇宝泉村一组。二自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解伟杰,男,196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蔡村乡东蒲村一组。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西省临猗县猗氏镇郇阳东街466号。自诉人鲁某某、苏某某以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审查认为,自诉人鲁某某、苏某某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缺乏罪证,又补充不出罪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自诉人鲁某某、苏某某对被告人张某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社峰人民陪审员  牛旭亮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王 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