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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2执恢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峰与孙洪凯、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峰,孙洪凯,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443号申请执行人安峰,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孙洪凯,男,1986年8月30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军,女,1988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2执恢44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1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孙洪凯名下的鲁A0XX**号车辆。因申请执行人安峰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洪凯名下的鲁A0XX**号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洪凯名下的鲁A0X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