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82执恢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安峰与孙洪凯、张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峰,孙洪凯,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2执恢443号申请执行人安峰,男,1978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孙洪凯,男,1986年8月30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军,女,1988年10月25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6)鲁1482执恢443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11月9日查封被执行人孙洪凯名下的鲁A0XX**号车辆。因申请执行人安峰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洪凯名下的鲁A0XX**号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洪凯名下的鲁A0XX**号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祥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海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