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民终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康立日与房峰、张明福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立日,房峰,张明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终25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立日,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安徽省颍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孔令民,安徽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房峰,男,1973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华,阜阳市颍泉区行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明福,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上诉人康立日因与被上诉人房峰、张明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5)州民一初字第0310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代 巍审判员 罗 莹审判员 刘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媛媛本案所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