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阆执字第11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曹福浪、张兴远申请执行邓桂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福浪,张兴远,邓桂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阆执字第11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曹福浪,男,生于1959年10月21日,汉族,住阆中市。申请执行人:张兴远,男,生于1970年6月2日,汉族,住阆中市。被执行人:邓桂萍,女,生于1974年9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阆中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14)阆民初字第142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四川槐丰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应给付邓桂萍所挂靠成都市金牛区腾飞建材经营部工程款18000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裁定如下:对四川槐丰生态农业投资有限公司应给付邓桂萍所挂靠成都市金牛区腾飞建材经营部工程款18000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国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