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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076号原告:黄某,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吕某,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黄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诗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