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1民初3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黄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1民初3076号原告:黄某,女,199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渠县,被告:吕某,男,1986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市,原告黄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因原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审判员 李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诗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