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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91执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邢台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卫生局、宋某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卫生局,宋某,安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91执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卫生局,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宋某,男,198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被执行人:安某,女,198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卫生局与被执行人宋某、安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邢台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卫生局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邢台经济开发区计划生育卫生局开计征决字(2014)5047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德志审判员  黄广晋审判员  安月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西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