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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31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某

案由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31刑初6号公诉机关子洲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候某某,男,陕西省榆阳区人,汉族,小学文化。2016年1月5日因涉嫌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到子洲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日被子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2月28日被子洲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3月17日被本院变更强制措施为逮捕,子洲县看守所以被告人候某某患病为由不予关押。子洲县人民检察院以子检诉刑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白海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候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子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候某某以及已决犯封某某、张某某、姜某、闫某某等30余人在封某某家聚会时,封某某将2012年在自己家聚会被查的事告诉了郭某某和章某某。郭某某认为子洲县公安局是非法行政,当即提议一起去某派出所问个究竟,张某某称其能找到该派出所,于是开着自己的比亚迪轿车拉着郭某某、章某某、姜某来到某派出所,接着被告人候某某等陆续跟来30多人。被告人候某某等人涌入该所刘某某办公室质问,刘某某借上厕所之际,翻墙准备打电话找救援时,被强行拉回院内,遭到闫某某等人的撕扯、抓挠,该所民警武某也在劝阻中遭到闫某某等人的撕拉,致其颈部多处受伤,其余人在院内乱喊乱叫、大声吵闹,导致该所全部工作陷入瘫痪状态。40多分钟后,在某政府工作人员的劝解下才离开该所。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候某某积极参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请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当庭量刑建议在有期徒刑一至二年内判处刑罚。被告人候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指控罪名予以认可。仅辩称他因不懂法,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现在明白了。公诉机关对他的量刑建议过重,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候某某以及已决犯封某某、张某某、姜某、闫某某等30余人在封某某家聚会时,封某某将2012年在自己家聚会被查的事告诉了郭某某和章某某。郭某某认为子洲县公安局是非法行政,当即提议一起去某派出所问个究竟,张某某称其能找到该派出所,于是开着自己的比亚迪轿车拉着郭某某、章某某、姜某来到某派出所,接着被告人候某某等陆续跟来30多人。被告人候某某等人涌入该所刘某某办公室,被告人候某某举着凳子质问,刘某某借上厕所之际,翻墙准备打电话找救援时,被强行拉回院内,遭到闫某某等人的撕扯、抓挠,该所民警武某也在劝阻中遭到闫某某等人的撕拉,致其颈部多处受伤,其余人在院内乱喊乱叫、大声吵闹,导致该所全部工作陷入瘫痪状态。在整个冲击过程中有一名参与者拿着摄影器材一直进行录像,还有人进行拍照,后将录制的部分视频上传在境外“自由亚洲电视台”网站,意图通过境外敌对势力给党和政府施压。侦查机关还在张某某储存过当天录制下的视频文件的电脑里恢复了部分视频。当日,子洲县某镇人民政府得知被告人候某某等30余人涌入派出所冲击该机关时,该镇政府急派多名工作人员前往派出所解救,后被告人候某某等人的在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劝解下才陆续离开该所。被告人候某某等人冲击某派出所的行为造成当日某镇人民政府的工作也未能正常开展。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子洲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3年11月15日上午10时许,子洲县公安局国保大队接到某派出所民警马某报案称,以封某某为首的30余名不明身份人员,分批聚集到某派出所大吵大闹,威胁、恐吓,并非法限制刘某某人身自由近40多分钟,对民警进行撕拉、抓挠并致某派出所民警武某颈部多处受伤。子洲县公安局经过审查,于同年11月17日决定对候某某等人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案进行立案侦查。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5日上午10时20分许,他正和局里的民警谈工作,候某某带着些人借口投案强行闯入他办公室内,并质问他说派出所拿了他家的东西。当时,他办公室进来七、八个人,都自称是封某某的亲戚,封某某和另外二人多次辱骂,还逼问他:“他有什么罪,你们为什么要捉他?”紧接着三、四十余人来围攻他们派出所进行闹事,辱骂、排侃、撕拉、抓伤他们,限制他们人身自由,他借机跳出墙外寻找救援,被冲击人员跟随上控制回所内,拉入院内后他遭到两名女人的先后阻拦,其中,先前阻拦的这名妇女将他的毛衣拽住对他进行无礼的质问和辱骂,随后阻拦的这名妇女也是同样的语气对他进行辱骂。这些人在冲击过程中有摄像的,也有给他照相的。这些人气焰嚣张、无理取闹,严重干扰他们所里工作,使他们所工作全部陷入瘫痪,无法进行业务。后在镇政府的人到派出所后,在政府工作人员的解劝下,这些人才陆续离开派出所。3、证人武某的证言证明,事发当天,刘某某、他和马某正在所长办公室给局里民警汇报户籍业务时,忽然从门里进来五、六个男的,其中一个自称叫封某某,和封某某一块的自称是封某某的亲戚,在所里乱吼乱叫。紧接着来了几十号人,其中,有个妇女骂道:“你们是打砸、抢人的,你妈的特别是你们穿警服的连日本人都不如,还有脸办什么业务”,骂的同时,其中一个穿着橙色上衣的女子(围着一条花色丝巾)就上来抓住他的领口乱抓乱骂,拉开他警服上的领带,用指甲在他的脖颈部狠抓,当时致他颈部有多处明显抓痕。这时他所另一位民警梁某也从办公室出来上前阻拦,她们把梁某也拦在一边连推带骂。4、证人梁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5日上午10时20分许,他们所遭到候某某等几十人围攻,这些人对他们进行言语辱骂,有两个三十多岁的妇女扑上来抓住他的领口,撕扯他的衣服;武某也让那些人围住,嘴里辱骂着,并撕扯领口衣服,脖子被撕破,血印较深,他和武某被三十多人围攻,有人进行摄像和拍照,严重限制他俩人身自由达几十分钟。5、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当日他办理完换破币业务准备回支行的时侯,看到某派出所刘某某被四、五个人从派出所墙后面的坡上押了下来,往派出所院里押了,他感觉不对劲看究竟出了什么事,这时刘某某示意他给乡政府打电话,押刘某某的一个人大喊了一声说:“不要叫打电话!”来了两个年轻后生把他的胳膊一控制,强行把他拉到派出所院内。他给那些人说,他不是派出所的人,不要拉他,但那些人根本不听。到院子后看到派出所院内已经站了三、四十人,有的摄像,有的对押刘某某的场面进行拍照,他被那几个人押到所长门口后和派出所民警武某、梁某等人一起站着,几个婆姨用手指着骂着,当时人太多场面很混乱,他找机会跑到户籍室给高某打了电话,然后趁机跑回支行又给派出所马某打了电话,等他打完电话后到派出所,某镇政府邱某某等人已经到了派出所了。过了一阵,那些闹事的人陆续离开派出所了。6、证人薛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8、9日,子长教会的主事姜某通知他到封某某家中聚会。2013年11月15日上午,郭某某讲完课给学习的人说封某某被公安机关通缉2年多,有家不敢回,吃了饭全部到某派出所维权走。他们听了后,情绪激动,觉得一定要讨个说法,吃完饭后,封某某联系的一辆小车,他和四、五个人先坐这辆小车到一个岔路口,后又坐赵某丙的面包车来到了某派出所。来到派出所,张某某给他们的人说在院子里等着,张某某、封某某等人进到所长办公室和所长理论。所长跑了,几个信徒将所长从外面拉回来,还有几个女信徒扑的撕扯所长了,他摄像着了,封某某、张某某、姜某、闫某某、候某某等几十个人大吵大闹,并和派出所公安民警发生了冲突。过了一阵,张某某出来让他们走,他们离开了派出所。7、证人闫某乙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5日早上,郭某某的课讲完了,上午吃饭的时候,封某某、姜某、张某某、郭某某等人就提起去子洲县某派出所了,说到前几年,某派出所民警将封某某家中的东西给拿走了,你一言他一语就决定去派出所问个明白。于是他们几十个就乘车去某派出所,到院子后,张某某、封某某、姜某、郭某某也来了,封某某在院中拿起个凳子说,这就是他家的,接着封某某等七、八个人就进到所长办公室找所长理论去了。当时现场很混乱,一会有人说所长跑了,几分钟后派出所所长被他们一块的信徒给拉扯回来了。她妹子闫某某上前去撕扯所长的衣服,并且撕扯所长的领口,她妹子也很冲动,和派出所的一个民警发生冲突,在和民警理论时,不小心将民警的脖子给抓伤了。8、证人赵某丙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2日张某某让他到封某某家听郭某某讲“信仰与法律”,听课的人员有40多人,讲到15日早上结束。课后,郭某某等提议他们一起去某派出所对封某某的事问个究竟,于是,张某某开车拉着郭某某夫妇等人前面走了,他们其他人也分别乘车来到了派出所。大约10点多到了派出所。张某某、封某某等人进了所长办公室,大吵大闹的说了开来。过了一会所长说要上厕所跑了,教会的人跑去撵所长了。大约五六分钟后几个人把所长给押回来了,有的拉扯所长的衣服,他当时站在所长办公室门口用手机拍了几张照。约十一点封某某走出所长办公室后给他们说:“大家赶快走”,于是就都离开了派出所。9、证人张A、加某某、邱某B、刘某C、张D、张某E、曹某某、王某F、刘J、李H、葛某某、何某某等人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15日上午10点多,某派出所被三、四十人围攻、这些人乱吵乱闹、威胁、恐吓、辱骂、抓扯民警,张A当时来办理户籍业务没有办成,李某被聚众闹事人员控制住不让向外打救援电话,导致派出所工作无法开展。镇政府得到消息后派出多人到派出所解劝救援,致使政府工作当日也未开展,在当地造成了恶劣影响。10、已决犯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2年聚会被公安局抓了后,他老婆被劳教了,他也被上网了,心里感觉到很不满。他在某市聚会时向张某某及郭某某讲过,他们都认为信仰自由公安机关不应该管,更不应该抄家,他们是非法行政,所以想通过这次聚会去质问派出所,给公安机关施加压力,想让公安机关知道他们也是懂法的人,本意不是要去自首,自首只是个借口。2013年11月15日聚会中,他向郭某丁和章记者讲了去年在他家聚会被查的事,郭某丁和章记者认为某派出所是非法行政,并说去派出所向他们说说今后不许再非法行政。到派出所是张某某、郭某丁和章记者三人发起的,说完张某某开车载着郭某丁、章记者去了某派出所,接着就有人也去了派出所。张某某给他打电话他才去的派出所。到派出所他对所长说:“我是封某某,我来自首了,我到底犯了什么罪?”,接着就你一句他一句的吵开了。所长借口说上厕所从墙上跳了出去,有人说所长跑了,几个年轻的人就出去把所长拉了回来,接着又乱七八糟吵开了,有人还拍照了。过了一会,来了个政府的干部说“你们不要影响派出所办公,人家已经给局里打了招呼”,不知谁说走吧,他们就陆陆续续离开了派出所。到某街上后张某某开车将郭某丁和章记者还不知谁拉的走了,他也随后拦了辆班车离开。他们去派出所的时间大概10点左右,持续有半个多小时,他认为肯定对派出所工作有影响。11、已决犯张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9月份左右,他和封某某在某市学习郭某某的讲座,某市聚会学习是他联系的郭某某,当时封某某说他老家地方大,可以进行讲座,他就联系郭某某再次到陕北来讲法律,于是就定了11月15日之前在封某某的老家过洞村讲课,他通知了封某某和姜某。2013年11月15日早上聚会就结束了,封某某对大家说公安局在找他,郭某某说去某派出所维权,问派出所为什么要通缉封某某,究竟犯了什么罪,他说某派出所他能找到,于是,他开车拉着郭某某、章某某、姜某三人往某派出所走,在路上他给封某某打电话问他来了没有,他在某信用社隔壁等了会,等封某某来了后,他们就一起来到某派出所,见所长办公室有几个人正在谈事,一会这些人走了,他们的人不知谁说的,“现在啦我们的事”,这时,所长说去厕所打个电话,几分钟后,所长被他们的几个人从大门外押回来,有的用手指着说,有几个女的上前还撕扯所长。后所长回到办公室,郭某某说:“老封过来,其他人外面等着”,他、郭某某、封某某等四、五人进了所长办公室,封某某质问所长,这是共产党的天下,不是国民党的天下,接着,候某某拿着所长办公室的小板凳说:“这就是封叔家的”。他问所长:“你们是不是在找封某某,封某某犯了什么法,你们是不是在通缉他?”所长回答:“现在案子正在调查,具体情况不清楚,我已经给局里汇报过了,他们一会就过来了”。郭某某又说“封某某犯了什么法了”,就这样你一言他一语,乱哄哄的。过了一阵子,来了两个镇政府干部给他们说了一些劝说的话,郭某某说:“既然人家解决的话我们走吧”。他又给封某某及其他人说:“我们可以走了”,说完他们就离开了某派出所,他是开车拉着郭某某夫妇、章某某、封某某离开的。他们到派出所大概有二、三十人,具体不清楚。到派出所后有人用摄像机和手机拍照,但他叫不起名字。他们去派出所的目的就是问问公安机关为什么要找封某某。12、已决犯姜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12日下午,他坐张某某的车回子长办事,当时车上还坐着郭老师和记者,路上听张某某说封某某家要培训法律,他就坐张某某的车去了封某某家。学习完后,封某某说他有家不能回,子洲县公安局已经通缉他二年了,郭某某老师给他们聚会的人说,谁愿意去就去某派出所问个原因,封某某为什么被通缉。他和封某某、郭某某、章某某等一伙人都去了某派出所。他、郭某某、章某某是坐张某某的车去的。他先开始在派出所大门口站了一会,然后又到派出所的一个窑洞里去看郭某某质问派出所里的人,他去派出所没有目的,就是跟上去了,后他一个人坐班车离开了派出所。13、已决犯闫某某的供述证明,2013年11月15日,封某某给她们说他家中的米、面、油等物品被子洲县公安局某派出所扣了。郭老师在讲课中也讲到这个事,给她们讲人犯法了,东西没有犯法,他们要拿起法律保护自己。他们听完后,情绪比较激动,不知谁说大家都去某派出所理论这个事去,她也就稀里糊涂上了一辆车来到某派出所。当郭老师、封某某还有其他男的来了后,她随着这些人才进的某派出所,她在外面听到所长办公室里面吵闹,过了一会,她见所长在派出所大门口被一块学习的人给撕扯回来了,她情绪特别激动,就上前去拉扯所长,撕扯所长的衣服,其中有一个穿制服的民警前来阻止,她不小心将这个民警的脖子给抓破了。半个多小时后,当地政府的人来劝说,她们听到封某某说走吧,人家以后给答复,于是她们就陆续离开了。她和她姐姐闫某乙挡了一辆到某地的车去子长了。并供述到,她现在反省认识到她错了,她认罪。14、被告人候某某的供述证明其举着凳子质问过派出所所长,其他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一致。15、被告人户籍信息证明候某某的出生日期。上列证据来源合法、彼此关联、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候某某伙同他人积极参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候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候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候某某在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的共同犯罪中积极参与,作用次于其他积极参与人,可依法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候某某犯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冯少华审 判 员  梁进联人民陪审员  李锦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苏愿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