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与黄风楷、黄仁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黄风楷,黄仁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202号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穗园路穗园东街45号3A0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0001903744087。法定代表人:林粤。委托代理人:李美,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娥,广东金马波士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风楷,男,汉族,1979年5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告:黄仁英,女,汉族,1982年6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拖欠的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恒基物业管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3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夏睿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赖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