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6民终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白某2、李利丽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某2,李利丽,白某1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民终449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白某2,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马鞍山新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李利丽,女,197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马鞍山新区。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白某1,男,2010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马鞍山新区。法定代理人:白某2,男,197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华容县马鞍山新区马鞍村*组**号,系白某1父亲。上诉人白某2、李利丽、白某1因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17)湘0623民初3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白某2、李利丽、白某1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发回重审或判令为三上诉人划分8米宅基地和4米临街门面土地,便于三上诉人修建房屋居住。事实和理由:华容县人民政府整体拆迁时,上诉人与华容县马鞍山新区马鞍村村民委员会达成了《人民广场东南角过渡安置房屋搬迁补偿协议》,华容县马鞍山新区马鞍村村民委员会也承诺给上诉人分配8米宅基地以及4米临街门面。上诉人按协议履行了搬迁工作,但承诺一直未实现,上诉人起诉请求执行协议和履行承诺,并非对宅基地的分配方案有异议而提起诉讼,该诉请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本院认为,上诉人与华容县马鞍山新区马鞍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人民广场东南角过渡安置房屋搬迁补偿协议》第五条安置方法:由村组统一安置。从该条款可以看出,上诉人诉请的宅基地应由其所在村组统一进行安排、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如何使用、分配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上诉人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分配宅基地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的规定,可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上诉人提起的本案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白某2、李利丽、白某1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冰审判员  王婷审判员  冯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