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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4执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王萍萍、李新贤执行实施类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王萍萍,李新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24执7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仙居县安洲街道城北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148015364。法定代表人李献平。被执行人王萍萍,女,1979年6月12日出生,住仙居县,被执行人李新贤,男,1969年3月22日出生,住仙居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年03月12日台州仙居法院(2017)浙1024民初424号判决书,于2017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萍萍、李新贤在仙居县城××光明××房产××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王萍萍、李新贤所有的坐落在仙居县城关光明西路26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台房权证仙字第城关00015873、00015874号;土地证号:仙居国用2005第0002524、00025**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程一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鲍娇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