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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执2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04执2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掇刀区掇刀石办事处响岭村9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6917508897。法定代表人王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俊峰(特别授权),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洪小勤(特别授权),湖北法之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荆门市东宝区象山大道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80018011045XU。法定代表人王慧,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湖北荆门安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3894265.6元及违约金,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8980元、执行费41400元。因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冻结;二、将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100万元予以扣划;三、解除对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营业部账户的冻结;四、将被执行人荆门市华艺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行营业部账户上的存款50万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