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9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胡清申请执行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清,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966号申请执行人:胡清,男,住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派河路。被执行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北京路11号综合办公培训中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合劳人仲案字第1215号仲裁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未付工资17808.8元及绩效工资12560元、执行费355元,总计30723.8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总计30723.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盛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阚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