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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2执1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王万平、李清英、胡朝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平,李清英,胡朝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32执1423号申请执行人王万平。申请执行人李清英。被执行人胡朝刚。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川013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王万平、李清英申请执行胡朝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132执14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员 李 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唐灵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