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执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宁波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信用证开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宁波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凡一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宁波贝尔达控制拉索有限公司,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胡孟君,严建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环城南路***号。代表人:吴玮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宁波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镇富民路***号。法定代表人:胡孟君,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孙菊娣,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凡一车辆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调英,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贝尔达控制拉索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胜山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巨青,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朗霞街道朝阳路***号。法定代表人:陈益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胡孟君,男,197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严建央,女,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与慈溪市凡一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宁波贝尔达控制拉索有限公司等信用证开证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2民初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慈溪市凡一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宁波贝尔达控制拉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本院予以扣划,共计133752.12元,其中慈溪市凡一车辆配件有限公司106046.15元,宁波贝尔达控制拉索有限公司27705.97元,扣除本案的诉讼费101970元和执行费376.73元后,剩余的31405.3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另经查,被执行人胡孟君、严建央名下有位于慈溪浒山街道东方明珠城的房产,但已经抵押给广发银行慈溪支行,且被慈溪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宁波派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慈溪市宇球车业有限公司、慈溪市凡一车辆配件有限公司、宁波贝尔达控制拉索有限公司名下均无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宁波三江爵康摩托车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余姚市朗霞街道朝阳路209号的房地产,但均抵押给中国工商银行余姚支行,且被多家法院查封;各被执行人也无可供执行的车辆、股权投资等信息。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也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由于本案各被执行人除已经被执行的款项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 强审 判 员 张东风代理审判员 闫 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