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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22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上海林志实业有限公司与宛传东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林志实业有限公司,宛传东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22667号原告:上海林志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红,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学,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家尧,上海仁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宛传东,男,1971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原告上海林志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宛传东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林志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上海林志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林志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13元,减半收取计1,906.50元,由原告上海林志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沙芝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