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3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忠义与邵仕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忠义,邵仕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3民初729号原告:王忠义,男,1959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邵仕和,男,196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王忠义与被告邵仕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忠义、被告邵仕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忠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借款20000元,利息144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12日和3月8日,被告邵仕和两次在原告王忠义处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分5厘,未约定还款日期,被告邵仕和为原告王忠义出具借款据2份。2015年被告邵仕和偿还两次借款的一年利息,并更改了借款日期。此后原告王忠义多次索要借款,被告以没有钱偿还为由至今未付。邵仕和辩称,借款事实无异议,因经济能力无法偿还借款,同意给付本金,希望原告免除利息。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质证。原告提交的借条2份,证明被告的借款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月12日和3月8日,被告邵仕和两次在原告王忠义处借款20000元,被告邵仕和为原告王忠义出具借款据2份,2014年1月12日借条内容:人民币10000元,月利息1分5厘;2014年3月8日借条内容:人民币10000元,月利息1分5厘。被告邵仕和在借款人处签字捺印。两笔借款2014年至2015年一年的利息被告邵仕和已偿还给原告王忠义。此后原告王忠义多次索要借款,被告邵仕和以没有钱偿还为由至今未偿还借款及利息。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邵仕和应履行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义务,利息损失其中2014年1月12日的借款10000元,从2015年1月13日按本金10000元,月利率1.5%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应为3785元;其中2014年3月8日的借款10000元,从2015年3月9日按本金10000元,月利率1.5%计算至2017年2月20日应为3515元,以上利息合计7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邵仕和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王忠义借款本金20000元,利息7300,合计273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由被告邵仕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窦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