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丁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6民初909号原告:张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孝东村*组。被告:丁某某,男,约X岁,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三家村*组。被告:丁某某,男,约X岁,汉族,农民,住蒲城县党睦镇三家村*组。被告:丁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龙阳镇三家村*组。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丁某某、丁某某、丁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张某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申请撤诉,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景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