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1民初2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胡宇与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宇,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91民初2298号原告:胡宇,女,汉族,1977年2月6日出生,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现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法定代表人:陈洪国,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胡宇与被告武汉晨鸣汉阳纸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胡宇和武汉晨鸣汉阳氏业股份有限公司均不服武汉市汉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汉劳人仲裁字[2017]第44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的规定,本院应当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鄂0191民初2249号案件审理。审判员 刘晓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沈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