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青0122民初21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原告马元均与被告深圳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元均,深圳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2民初219号之二原告:马元均,男,1978年生。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河青,青海镇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树贵,系该公司员工。原告马元均与被告深圳卓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13日,原告马元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马元均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元均负担。审 判 长  马祥云审 判 员  宋 辉人民陪审员  范长雄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张琴雯书 记 员  梁增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