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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行审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3

案件名称

固始县环境保护局、段昌国再生火纸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固始县环境保护局,段昌国再生火纸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525行审33号申请执行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固始县城蓼北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孟欣,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段昌国再生火纸厂。地址固始县张广庙乡桂桥村高庄组。法定代表人段昌国,男,汉族,1970年10月2日,住固始县。2017年3月17日,本院收到固始县环境保护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8月12日对段昌国再生火纸厂作出的固环罚决字[2016]007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申请人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为段昌国再生火纸厂,申请人未提供被申请人段昌国再生火纸厂依法登记的证据,被申请人段昌国再生火纸厂不能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固始县环境保护局对段昌国再生火纸厂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陈刚德审判员  喻 露审判员  任丽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孟钦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