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23执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李锦文、韦克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锦文,韦克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 �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240号申请执行人李锦文,男,1934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所地鹿寨县。被执行人韦克安,男,1964年8月14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鹿寨县,证件号码452223196408145018。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韦克安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四排分理处账号为20×××28的存款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