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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行终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邓任招行政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河源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任招,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6行终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任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上诉人邓任招不服东源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5行初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认为,2017年3月7日,起诉人向本院起诉,请求判决确认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未对起诉人申请的《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申请书》给予书面答复行政行为违法、请求判决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履行开具书面答复是否受理起诉人向其申请的《计划生育并发症鉴定申请书》的答复职能。起诉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上述两项请求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起诉人从2017年2月21日向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提出申请至2017年3月7日向本院起诉仍在两个月的期限内,不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邓任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邓任招上诉称:本案应当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作出予以受理立案的决定才对。(一)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龙川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答复职能的履行职责期限是10个工作日。(二)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如下:第四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根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并发症鉴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需要进行并发症鉴定的,签署意见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双方当事人成立同级并发症鉴定专家组鉴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综上,请求撤销东源县人民法院(2017)粤1625行初27号错误裁定,裁定予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在法律效力上属于行政规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法律、法规”。因此,上诉人主张应当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其起诉期限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本案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确定上诉人的起诉期限。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春柳审判员  骆志艺审判员  黄连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芳 关注公众号“”